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互助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。地处青藏高原,由于海拔高,大气稀薄,空气干洁,透明度好,云量少,太阳辐射通过大气层消弱较少,所以,太阳辐射光能资源较丰富。年平均日照时数2521.7小时。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,干旱少雨。年均气温3.4℃。降水地区和季节,分布很不均匀,而且各年各月的降水量也很不稳定。每年以6、7、8、9四个月雨水较多,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3%,其中又以7、8两个月降水最多,约占全年降水量的40%。年降水量400-600毫米。全县年平均蒸发量为1235.6毫米。全县无霜期历年平均112天,最长是1975年,达133天,最短是1978年,仅为103天。历年平均风速1.4米/秒。风以春季为多,四、五月份平均风速为1.7米/秒。8级以上的大风日数,年平均为4.4天,最多的年份大风日数达9天,最少的年份为1天。